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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某省為了支持中小企業的發展,出臺了《關于進一步加強政府采購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的通知》,該通知是全面落實《政府采購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管理辦法》的具體化,許多措施都很好,在疫情還沒有完全控制下,具有一定的現實意義和指導意義。但同時發現,該通知卻有點不足,主要反映在要求在政府采購活動中取消投標保證金和不得收取采購文件工本費。此兩項規定,既有違反上位法之嫌,又有點顧此失彼之意。有一種“按下葫蘆浮起瓢”的感覺,欠全盤考慮。
首先,在政府采購活動中,收取投標供應商的投標保證金,不是我國政府采購活動的首創,基本上所有國家和國際組織在政府采購活動中,都有此規定。投標保證金制度是為了對投標供應商投標行為進行約束的一種措施,從另一方面也反映了投標供應商的實力,在特殊情況下,還可以彌補采購人或采購代理機構的損失。沒收投標供應商的投標保證金實際上是對投標供應商違背誠實信用原則的一種懲罰。所以,在政府采購活動中設立投標保證金制度是國際上通行的作法?!秴^域全面經濟伙伴關系協定》已于2022年1月1日生效,而且我國早已啟動加入《政府采購協議》的談判工作,我國的政府采購與國際接軌是遲早的事,今后是否存在,在政府采購活動中,對國外供應商收取投標保證金,對國內供應商不收取投標保證金,實行雙重標準?
有些管理者思維固化,將復雜的問題簡單化處理,所以,認為只要采取了“取消、不搞、不允許”就沒有矛盾、萬事大吉了。豈不知,簡單地取消投標保證金會“后患無窮”,使整個政府采購管理鏈中斷。
所以,對于投標保證金的問題,不易簡單地取消,而是加強管理,使其規范化。
再則,“不得收取采購文件工本費”的規定。此規定是減少了中小企業供應商參與政府采購活動的成本,但有沒有考慮,大多數采購代理機構也都是中小企業,相對而言,也是供應商,甚至是微型企業,他們的利益和權益是不是也應該支持和保護?
為了落實國務院的“雙創精神”,財政部將采購代理機構的審批制改為登記制,采購代理行業成了吸納就業的一個新的增長點。僅2022年1月7日,全國登記的采購代理機構有33家,就業人數為222人,平均就業人數為6.7人。截止2022年1月7日,全國登記的采購代理機構有34358家,按6.7人計算,最少吸納就業人員達23萬人。雖然不能與N個中小企業相比,但他們也是中小企業,他們的權益也要保障。
目前,無論是政府采購法規,還是出臺的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管理辦法,好像都把采購代理機構“遺忘”了。
一是從政府采購法規到《政府采購代理機構管理暫行辦法》,沒有一條是關于采購代理機構權益保護的條款。
二是從《政府采購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管理辦法》到《關于促進政府采購公平競爭優化營商環境的通知》再到《關于開展政府采購備選庫、名錄庫、資格庫專項清理的通知》,沒有一條是涉及采購代理機構的利好政策,好不容易有關于清理“備選庫、名錄庫、資格庫”的通知,可后又專門澄清說不包括采購代理機構的遴選建庫問題。采購人的遴選建庫,給采購代理機構增加了大量的工作量和管理成本,而這種遴選模式又沒有規范的制約束,有比沒有更可怕。
而采購代理機構等來的是有些省份的“一增兩取消”?!耙辉觥笔窃黾釉u審勞務費報酬標準,由300元的起點,增加到400元?!皟扇∠笔侨∠稑吮WC金、取消采購文件工本費。而對于“采購文件工本費”還專門解釋為不是專指“工本費”,就是不許“賣標書”。至于采購文件的制作成本,好像是沒有人工成本似的。對于令87號“招標文件售價應當按照彌補制作、郵寄成本的原則確定”等上位法的規定置之不理。
看似取消采購文件工本費,只是減少了采購代理機構的收入,但這“兩取消”對于采購活動的影響卻很大。
一是在政府采購活動中,收取投標供應商的投標保證金,是整個采購活動管理鏈的重要一環,它是投標供應商是否實質響應的誠實表示,是對約束措施。
二是投標保證金是采購人或采購代理機構在政府采購活動對供應商的一種抓手。在一定程度上,對于投標供應商僅有信用保障是不夠的,它必須是體系化的程序。一旦投標供應商在政府采購活動有違反采購文件約定的行為的時候,也就是在投標、響應的時候,其違規行為導致采購活動中止或終止時,先接受的是財產罰,再才是行為罰,最后才是信用罰。這三種處罰是一個有機的整體,缺一不可。
三是取消采購文件工本費,降低了供應商圍標的成本,增加了圍標的機率,加大了采購活動操作失敗的可能性。
“兩權相利取其重,兩權相害取其輕”,孰輕孰重?
有一位采購代理機構的經理與筆者聊天時曾說到,“每一次的壓實采購人的主體責任要求,都是采購代理機構責任的加重和工作量的增加”。此話沒有毛病,因為,采購代理機構是采購人的受托人,職責是采購人的,也就是受托人的。但它同時也反映了一個問題,責任多了?工作量大了?收益是否增加了呢?
從單一來源采購方式到進口產品的論證,從制定采購需求到采購需求的調查,這都應該是采購人的主體責任下的工作,然而卻通過委托“轉移”到了采購代理機構身上了。按理,也沒有錯,可問題是采購代理服務費卻沒有因為委托工作量的增加而增加,反而是相對或絕對地減少。
下面有一組數據:
2020年,全國居民消費價格指數(CPI)比上年上漲2.5%。
采購代理機構組織的每一次的單一來源采購方式和進口產品的論證其支出都在1000至1500元(此費用可算特殊情形下,非常態)。增加支出10%(以下按100萬項目預算的代理服務費1萬的標準計算)。
有些采購人“層層加碼”,將采購項目預算1000萬元以上等才需要做采購需求論證的,壓低到100萬元,采購代理機構做一次采購需求論證其支出在1000至1500元。增加支出10%。
調整了評審專家評審勞務報酬標準,省級政府采購項目評審2小時由原來的300元,增加到400元。5個評委就增加了500元。增加支出5%。
不允許出售采購文件,平均按4家,每份按300元計算,是1200元,減少收入12%。
一般通過遴選的采購代理機構還要求有采購代理費用折扣,其折扣率在80-85%之間,按85%,則減少15%的收入(有時供應商中標、成交后,再通過采購人的負責采購項目的人員打招呼,要求再予優惠。有的項目甚至打折優惠70%)。
這幾增幾減,還不算有些項目有評審專家的交通費、住宿費和誤餐費以及“雜七雜八”的費用支出,所以,一個50萬至100萬預算的采購項目,其代理收益微??;如果采購項目有質疑投訴、采購活動失敗或廢標后第二次采購或重新評審,采購項目時間一拖,肯定是虧損的。
本來規定采購代理服務費(法理上誰委托誰付費)、評審專家勞務報酬費是由采購人支付的,但一直沒有執行、也沒有人強調、落實檢查,忽視了采購代理機構在遴選活動是采購人的供應商和中小企業的問題。
一項管理制度、管理程序的存在必定有其合理性,除非是“惡政”,當簡單地取消管理鏈上的某一規定之后,是否考慮過采取其他手段來彌補其管理空缺?否則就會出現管理真空。如不要求投標供應商提交投標保證金,供應商在投標有效期內中途退出或撤銷投標,使采購活動因不足法定三家而中止,那采購人的時間損失、采購代理機構的經濟損失誰來彌補?采購活動如何保障正常進行?
如何解決既要落實政策,保護中小企業的合法利益,又要保證政府采購工作程序的合法性、完整性,就必須全面考慮。所以,在前不久召開的全國財政國庫暨政府采購工作會議上,財政部強調,要優化頂層設計、努力增加政府采購法律制度的系統性、整體性和協同性。對于財政部的政府采購改革“系統性、整體性和協同性”的理念筆者十分認同。
其實,關于“采購文件工本費”問題,完全可以在專門預留給中小企業的采購項目中規定不收取,而在其他采購項目中收取。這既落實了政策,又承認了采購文件制作者的勞動成果,還保護了采購代理機構也屬于中小企業的屬性的利益,可謂“一舉三得”。